广州市越秀区河涌综合整治房屋拆迁补偿细则在没有提供安置房情况下,不考虑被拆迁房子朝向,楼层,楼龄和装修,一口价按建筑面积计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及“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更违反《物权法》中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将广州市《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及穗国房字751号、951号文件等视而不见。这样的细则竟然也由政府批准实行,很不可思义。
本来拆迁就是一个很不平等的过程,一个要拆,一个不愿意拆,就必须拆迁方做出必要的补偿,所以叫拆迁补偿不叫拆迁赔偿,再说一个人一个地方住好了,方便工作生活,有了感情,是很难以金钱衡量的。我们反对无理取闹,暴力抗法,但我们也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取得应有的权益。几乎每个拆迁补偿法规都提到拆迁补偿应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和奖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广州市穗国房字751号文件也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屋市场价+装修估价加上相应的补偿及奖励、安置费。可这样一刀切的补偿方式还是第一次听到。很简单的,我们都很难找出一个同等价值的房屋,房子朝向,楼层,楼龄和装修等都决定一个房屋的价值,而这样一口价甩卖似的的补偿,无疑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房屋评估里也有对决定房屋同一区域价值的修正系数调整,而这次却一点都没能应用。
还有拆迁异地回迁的细则,还待继续…….
我们都提倡和谐社会,可和谐都要有公平基础,也许这样大家都平均下来就是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