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陈仓区人社局办理退休时规避监督偷天换日弄虚作假
陈仓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执行工龄认定、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核算等有关政策时却自由裁量,对一般群众增设门槛故意为难。对其亲朋好友降低门槛、乃至规避监督制约、偷天换日、弄虚作假、谋私谋利。54岁下岗失业女工毕招莲与假工人张召琴的典型事例就是血(铁)证。
只因2009年50周岁时,我申请退休未批提起过行政复议,因此陈仓区人社局2012年8月9日至今,故意刁难不认可扶风县人社局:扶人社发(2012)178号文件 “关于毕招莲工龄确认的批复”;故而我申请陈仓区政府公开毕招莲、张召琴工龄认定、办理退休等相关信息,陈仓区政府回复不公开;继而我实名举报宝鸡市陈仓区社保干部为居民张召琴办理假退休。所以遭受报复陷害——54岁下岗女工毕招莲累计缴费25年至今退不了休。
我叫毕招莲,女,1959年12月28日生;下岗失业工人,失业证编号:970061。住陕西宝鸡陈仓区虢镇街道办教师家属楼;电话13892469706。1977年被扶风县计委招为工人,先被分配在扶风县水泵厂工作,1980年调入扶风县毛巾厂一直工作到1992年底毛巾厂破产止。1993年3月—1993年12月在宝鸡县织布厂工作;期间于1993年10月23日被原宝鸡县劳动局招为全民合同工,招工时按政策养老保险补缴至1986年10月(即工龄确认止1977年)。1994年调入原宝鸡市印染厂工作,1995年下岗失业。失业后人事档案托管在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缴费到2005年12月31日无力缴费为止。缴费15年3月,加上9年9月视同缴费累计25年整。
2009年12月年满50周岁时,我按规定申请退休,陈仓区人社局、陈仓区经办中心出尔反尔不但不认可我九年九月视同缴、且硬按陕劳社发[2008″>6号文第五条“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女职工须满五十五周岁后办理退休)……。”的规定说我必须等到五十五周岁才能办理退休。为了满天过海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竟然干起偷改数据库数据的勾当。把我缴费十五年三月篡改成十三年九月。后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才作了复原。
2010年1月4日,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3月2日,宝鸡市劳社局枉法按: “原劳社部(2001)20号文件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须满五十五周岁后办理退休的规定”,维持了陈仓区人社局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2011年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发布后,我按第三款第3条规定咨询并要求退休时,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说我还是不能退休;经办中心主任建议:“你把你在扶风县毛巾厂工作期间的工龄再认定以下,就可以退休” 。
2011年底—2012年8月,我再次按工龄认定属地管理原则,把自己在扶风县工作的工龄,经本人申请、复印历年工资表、毛巾厂打报告、调我在陈仓区的人事档案、扶风县工信局审核后打报告、扶风县人社局复核后于2012年7月20以:扶人社发(2012)178号“关于毕招莲工龄确认的批复”,“同意毕招莲同志工龄从1977年1月起计算”。至此我累计缴费25年。
2012年8月9日,我把:扶人社发(2012)178号“关于毕招莲工龄确认的批复”,工龄确认退回的人事档案、退休申请分别交给陈仓区人社局和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止今已7月有余,职工退休审批表就已填了三次…。然而陈仓区人社局、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我工龄认定的批复推三阻四,故意刁难;止今不予认可。
陈仓区人社局不认可扶风县人社局“关于毕招莲工龄确认的批复”的理由是:“原扶风县毛巾厂与宝鸡县织布厂并非同一个企业,毕招莲在扶风县毛巾厂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能认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章第三十八条关于工龄的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 [1964″>中劳薪字218号等文件也明确规定: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扶风县毛巾厂是破产企业,毛巾厂破产后我被原宝鸡县劳动局招到宝鸡县织布厂工作,我在毛巾厂工龄应连续计算。
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己招用的临时工招转后,作临时工期间的工龄可以认定工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师民办期间,知青下乡期间,军人回乡前等等都可以认定连续工龄。我在扶风毛巾厂连续工龄16年不予认定何言公平。
陈仓区人社局出尔反尔只认可我在扶风县毛巾厂1986年10月以后的6年3月工龄、不认可我在毛巾厂1986年10月以前的9年9月工龄的行为是滑天下之大稽。
陈仓区人社局不认可扶风县人社局:扶人社(2012)178号文件 “关于毕招莲工龄确认的批复”、 陈仓区人社局不认可我1986年10月以前的9年9月工龄,玩的是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用企业工龄概念偷换一般工龄概念。
因此本人认为:陈仓区人社局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是纯粹的报复陷害。
然而,陈仓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执行工龄认定、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核算等有关政策时却自由裁量,对一般群众增设门槛故意为难。对其亲朋好友降低门槛、乃至规避监督制约、偷天换日、弄虚作假、谋私谋利。54岁下岗失业女工毕招莲与假工人张召琴的典型事例就是血(铁)证。
2008年10月10日县内移居居民张召琴(610321196006250422), 2007年开始缴费,缴止2012年6月30仅缴费(实为补费)5年6月;于2012年6月19日已提前退休,月退休金902.57元。从2012年7月已开始领取,至今已领9月了。
张召琴退休审批表显示:张召琴,宝鸡渭阳实业公司退休工人,女,生于1960年6月25日,1979年5月1日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帐户(养老金),2007年1月1日开始缴费,止2012年6月30日缴费累计5年6月,视同缴费年限9年6月。从以上信息看张召琴为参保职工。但陈仓区人社局在给一网帖的回复中又称张召琴是1979年5月被招收为供销社职工,先后在供销系统和渭阳实业公司工作,1988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办理的未参保职工。
然而调查发现:
1.张召琴是2008年10月10日县内移居到虢镇火车站东和平街30号的农转非居民。张召琴既没有被招收为供销社职工,也没有被王永德的私有企业宝鸡渭阳实业公司招收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
2. 张召琴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但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一分钱养老金未缴。张召琴的历年缴费信息是:2007年845.9(12月);2009年1269.55(12月);2010年1514.65(12月);2011年1714.95(12月);2012年1952.15(6月);共计5年6月。唯有2012年6个月的缴费基数是按个体工商户20%缴费比例、60%缴费标准(1952.15元)缴纳的。除去2012年,07、08、09、10、11年的缴费标准,比20%缴费比例、60%缴费标准更低。即张召琴无企业交费记录。张召琴无1986年10月1日至1993年10月1日前的缴费、更无1986年10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之间的补费。
首先张召琴没有被招转为全民合同工。(张召琴既不是1979年5月1日参加工作时招的正式工。也不是参加工作后招转的合同工。更不是2007年1月1日47岁开始缴费时招收的新工。)
其次张召琴既无1986年10月1日至1993年10月1日前的缴费也无1986年10月1日至1993年10月1日之间的补费。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未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必须是“原劳动合同制工人”。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
陕劳社发[2006″>18号文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之规定,张召琴不应该有视同缴费。
陈仓区人社局为超龄未参保人员,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时,无论补费十年、还是补费十五年,其退休金都是702元。唯有补费五年六月的假工人张召琴退休金却是902.57元。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陈仓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核算、审核人员伙同陈仓区社保股干部利用偷天换日的手段,为居民张召琴办理假退休。退休金每月902.57元,比符合条件的同等退休人员每月还多发200。这是转卖国家资产的不法行为。
2012年12月24日毕招莲网上申请陈仓区政府公开:张召琴、毕招莲工龄认定、退休金核算,办理退休相关详细信息。陈仓区政府止今不公开。
为此:下岗女工毕招莲恳请媒体、记者、网民朋友帮助毕招莲(610321195912280223) ;电话13892469706。
2013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