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放高利贷,抢占人民财产,谁来管?
人物介绍:
姓名:王家兴
职务:法庭庭长
工作单位:庄河市法院蓉花山法庭
庄河市法院蓉花山法庭,庭长王家兴利用职务之便放高利贷,由于收高利贷过程中与借款人出现了问题,便利用职权以及职务的便利,动用了庄河市法院大量的法务人员于2013年9月12日把本人合法购买的神钢350型号挖掘机在工地干活的过程中以法律的“合法理由”扣押。
二、事件陈述:
2012年10月19日王家山(借法官王家兴高利贷的人)把神钢350型号挖掘机,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付全款并且实际支付使用11个月,在我已使用11多个月的时候,法官王家兴以李安刚(他同学)的名义,利用其法官的职务之便,扣押了我合法购买的神钢350型号挖掘机,并且直接扣押在李安刚家附近(现黑岛李安刚家附近)。事至今日,我的挖掘机已经停工很久了,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牵扯了我全部的精力,整日奔波于法院。
法官王家兴(高利贷放款人)与王家山(高利贷借款人)之间的:“高利贷借贷关系”的事情,却要让我一个外的局外人来遭受经济损失。很清晰的案件及法律法规依据,法院却黑白颠倒,将挖掘机判决给了法官王家兴。
三、事实调查:
王家山(高利贷借款人)借法官王家兴(高利贷放款人)人民币31余万元,利息5分,由于利息太高,压力太大,现在王家山(高利贷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本金。当时王家山(高利贷借款人)在法官王家兴(高利贷放款人)借款的被迫压力下,把当时的神钢350型号挖掘机发票合格证的名头转让给法官王家兴。后来,在2013年,法官王家兴觉得自己身为人民法官,以这样的身份处理这事不太妥当,找到其同学李安刚顶名,于2013年8月份找到王家山以李安刚的名义后补了一份租赁协议。(但现在发票合格证名头仍是法官王家兴的),所以于2013年9月12日扣押了我的神钢350型号挖掘机。
法律依据及证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我已善意取得的神钢350型号挖掘机使用了11个多月,并且挖掘机不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的。
整个事件及法官王家兴伙同李安刚造假作伪证的的过程,本人有当事人王家山的通话录音。
法官王家兴和李安刚找王家山签订假租赁协议后,再起诉保全神钢350型号挖掘机,该“租赁协议”明显晚于我购买挖掘机近1年左右,难道这不是伪证?
五、思考:
1、法官王家兴,有什么法律依据扣押我的挖掘机?
2、法院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是否审核过,该次扣押的合法性?
3、如果法官王家兴与李安刚放给王家山的高利贷没有利益关系,不是李安刚的幕后老板,为什么法官的王家兴伙同李安刚、王家山一起去沈阳厂家把神钢350型号挖掘机的发票合格证名头改为法官王家兴的名头。
逼迫王家山委托代理人到法庭做伪证,颠倒是非黑白,不是知法犯法?身为人民法官而且还是庭长,伙同他人作伪证,这意味着什么?。
法律条文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却将挖掘机判决给法官王家兴,天理难容,不是集体抢夺人民财产是什么??!
望领导们深思:“上海有法官集体嫖妓,难不成庄河要有法官集体抢占人民财产?”不要让一只老鼠搅了一锅汤,坏了整个法官团队的名声啊……
请为我们普通人民百姓做主呀……,人在做,天在看呀……